(2015)开法执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姑苏净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晶诚(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姑苏净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晶诚(郑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436号申请执行人姑苏净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章洪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晶诚(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泽亚,董事长。姑苏净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晶诚(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5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晶诚(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姑苏净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晶诚(郑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161.5164万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5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范 伟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