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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孔晓与姜良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晓,姜良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孔晓,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81。诉讼代理人谭力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良将,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公民身份号码×××7416。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晓诉被告姜良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姜良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900元,由原告孔晓自行负担。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