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05-1号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二村44幢3-7-4#,组织机构代码55676449-5。法定代表人李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献杰,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果大道66号,注册号500105000002687。法定代表人辛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