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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林田昭与中江县人民政府行政拆迁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田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行初2号起诉人:林田昭。起诉人林田昭诉中江县人民政府行政拆迁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主要诉称:1998年11月28日中江县人民政府以城市规划、改造旧城面貌为由,在未与起诉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给补偿等情形下,强行将起诉人拥有的184.24��方米砖混结构楼房、51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及价值89800余元的附属物予以强制拆除。在起诉人连年上访、投诉的情况下,直到2002年1月才给了起诉人80.74平方米的住房(且至今无产权证)。剩余103.5平方米砖混结构楼房及51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按照实际差价中江县人民政府还应给予补偿185685元,加上89800元的附属物损失费,共计应补偿给起诉人275485元。在起诉人林田昭拒绝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中江县人民政府以权压法,以权压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法纪尊严,1998年11月18日起诉人与何秀莲、李玉光联名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搁置至今。综上,请求中江县人民政府补偿起诉人的房屋差价款187215元及附属物损失费89800元,共计277015元。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林田昭在行政起诉状中的叙述来看,林田昭在1998年就已知道其房屋被强拆,但直至2016年1月11日其才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起诉人林田昭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田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康 英审判员 张兴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虹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