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郭建朝与白建雷、刘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朝,白建雷,刘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郭建朝。被告:白建雷。被告:刘见,系被告白建雷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朝诉被告白建雷、刘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建朝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建雷、刘见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朝撤��对被告白建雷、刘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113元,保全费990元,由原告郭建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