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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郭建朝与白建雷、刘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朝,白建雷,刘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郭建朝。被告:白建雷。被告:刘见,系被告白建雷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朝诉被告白建雷、刘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建朝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建雷、刘见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朝撤��对被告白建雷、刘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113元,保全费990元,由原告郭建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