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仁香、金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仁香,金俊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0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8号。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国平,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厉红樱,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叶仁香。被告:金俊英。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仁香、金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