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加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203号罪犯林加生,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加生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14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林加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加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达标分二十点六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加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加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