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7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万红与李水龙、苟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李水龙,苟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788-1号原告万红,女,生于1981年10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李水龙,男,生于1988年3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苟艳辉,男,生于1976年2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与被��李水龙、苟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原告万红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2月2日作出了(2015)仁寿民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告李水龙名下的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嘉南大道二段22号附×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书证号:监证×××)以及登记在被告苟艳辉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国香街333号×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权证号:监证×××)。因案件仍未审理终结,原告万红申请续查封上述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万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告李水龙名下的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嘉南大道二段22号附×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书证号:监证×××)。被查封的房屋交被告李水龙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待本院审结后处理;二、继续查封登记在被告苟艳辉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国香街333号×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权证号:监证×××)。被查封的房屋交被告苟艳辉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待本院审结后处理;三、续查封时间为两年(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