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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与施茜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施茜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00042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万科城5号楼首层(庄市大道同心路**号)。代表人:苏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山涧,该公司员工。被告:施茜茜。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与被告施茜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邓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