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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根录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根录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82号罪犯胡根录,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玉山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根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6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胡根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根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四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六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根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根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