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姚宝奎与米秀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宝奎,米秀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宝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浩,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义琴,女,系姚宝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米秀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宝林,男,汉族,系米秀芳堂兄。上诉人姚宝奎因与被上诉人米秀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宝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浩、徐义琴、被上诉人米秀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姚宝奎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倩文附:《发回重审函》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函汉台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姚宝奎与被上诉人米秀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已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提出以下问题,请重审时参考:1、本案一审中,上诉人姚宝奎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生产登记证》两份证据,用于证明其从业及收入来源情况。但原审合议庭对该两份证据是否认定、如何认定不明确。2、上诉人姚宝奎提出,其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2014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事发在2014年7月24日,于2015年7月31日开庭审理,上诉人姚宝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2014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审法院按照2013年度相关标准计算是否正确?3、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即2013年8月12日,上诉人姚宝奎户籍所在村,已撤销“工农桥村民委员会”,设立“农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那么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姚宝奎的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另,本案被上诉人米秀芳对上诉人姚宝奎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原审法院准许后,鉴定机构重新对姚宝奎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意见书,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作为判决误工费的依据之一,但是该份重要证据并未附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