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刑初4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暂住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某酒后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沿龙文区龙江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恒丽电子厂路段,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自己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8.5mg/100ml,属醉酒状态。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归案过程说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车路线图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媛媛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