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梁英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梁英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745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委托代理人:谢汝达。被告:梁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梁英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