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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5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姬某某,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来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