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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东与董晓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东,董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6-1号原告何东,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董晓艳,女,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诉被告董晓艳申请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董晓艳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欧孝正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镇正东街104-12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资阳市房权证城民系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原告何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欧孝正自愿用其财产为原告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欧孝正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镇正东街104-12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资阳市房权证城民系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