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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长宏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宏,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刘长宏,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磊,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刘长宏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宏及委托代理人燕小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长宏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陈磊以开发小区为名先后借款378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陈磊偿还借款37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长宏的堂姐与被告陈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陈磊以开发房地产为由多次向原告刘长宏借款。2015年6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陈磊共借原告刘长宏款378000元,被告陈磊同时给原告刘长宏并���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刘长宏现金叁拾柒万捌仟元正。(37.8万)借款人陈磊2015年6月10号”,双方对该借款未约定利息。被告陈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刘长宏多次催要,被告陈磊拖欠至今未归还原告刘长宏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借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长宏与被告陈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按约照定合同全面履行,被告陈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刘长宏起诉要求被告陈磊偿还借款378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刘长宏要求被告陈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对利息进��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长宏借款叁拾柒万捌仟元(378000元);二、驳回原告刘长宏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6970元,由被告陈磊承担。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