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舒望与唐月东、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舒望,唐月东,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833号原告孙舒望,职工。被告唐月东,经理。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3楼。本院在受理原告孙舒望与被告唐月东、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原告孙舒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舒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舒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舒望负担。审判员 陆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白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