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苍南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杰、洪辉燕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杰,洪辉燕,林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3号申请人:苍南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河北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徐守光。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杰。被申请人:洪辉燕。被申请人:林茂新。申请人苍南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杰、洪辉燕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2幢503室房产,林茂新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商城街49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高杰、洪辉燕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2幢503室(地号:7-04553909-00006-20;所有权证号:00301777)房屋一套,查封限额为350000元;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茂新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商城街49号(地号:7-040-01928-3;所有权证号:00114647)房屋一套,查封限额为450000元;三、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四、若高杰、洪辉燕、林茂新提供本案标的额800000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