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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赵洪成与王培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成,王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培利,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门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培利银行存款1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黄德光审判员  孙德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鞠增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