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某区某街某号。法定代表人鹿某某。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15)第47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钱款527400元及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