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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某区某街某号。法定代表人鹿某某。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15)第47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钱款527400元及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