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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薛玉双与刘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双,刘俊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薛玉双。委托代理人:李金森,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奇。原告薛玉双为与被告刘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赵志远、刘春玲、刘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尹鹏宇出庭担任记录,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金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俊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玉双诉称:2011年11月17日,因被告急需用钱而找到原告进行借款,并从原告处借8万元现金,为保证原告的债权得以保证,于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3%。2013年被告又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3万元现金,并签订抵押合同。但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又变更用款期限。且在用款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17日及1万元本金,对剩余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拒不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及利息36600元。被告刘俊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薛玉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3年2月28日借款契约、2011年11月17日借款契约各一份;2、2013年2月28日收款收据、2011年11月17日收款收据各一份;3、2011年11月17日卖房契约一份;4、离婚协议书一份;5、被告刘俊奇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款发票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的事实;6、2012年2月17日收据、2012年4月17日收据、2014年5月23日收据、2014年6月20日收据、2014年7月17日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被告刘俊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本院对本案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薛玉双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认定具有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上述有证明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1月17日,被告刘俊奇向原告薛玉双借款8万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每万元月息300元,如违约每天交纳借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原被告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契约及卖房契约,约定契约到期后5天以内被告刘俊奇既不赎回又不续约即视为自动放弃房产的赎回权,应搬离此房交付薛玉双全权处理。2012年4月17日,被告刘俊奇返还本金10000元。2013年2月28日,被告刘俊奇又向原告薛玉双借款3万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每万元月息300元,如违约每天交纳借款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当日与原告薛玉双签订借款契约。借款到期后,剩余本金10万元被告未返还,被告刘俊奇支付利息86700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8月17日。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36600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刘俊奇借原告薛玉双现金11万元,事实清楚,有其为原告书写的借款契约为证,应予认定,扣除被告已返还的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100000元被告刘俊奇仍应当返还。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由于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3分高于年利率24%,故被告刘俊奇应从2014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薛玉双借款100000元,并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32元,由被告刘俊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志远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刘春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