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监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民监22号丛培海:你因与丛永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烟民四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大丛家党支部无权对村民集体财产进行处分,经办人无一属于村委会成员,其将房产出卖给丛永江应属无效,你是合法、善意的占有人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2006)烟民四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复查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除法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即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丛永江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加盖了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大丛家村委会的印章,且你提交的收款收据也能证实丛永江��付了相应的价款,故应当认定丛永江对本案诉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一、二审审理中,你主张争议房产系你花20000元从丛荣和手中购得,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