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七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七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71号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828号。法定代表人:黄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茂,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宁宁,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七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红小巷16号22楼10702室。法定代表人:侯丽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喜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七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90.5元。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