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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余姚市捷迅五金厂与严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捷迅五金厂,严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067号原告:余姚市捷迅五金厂。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新民北路53号。经营者:柳慧青,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丈亭镇浙江捷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5701263840。委托代理人:邹杨敏,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栩彬,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严伟峰,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捷迅五金厂与被告严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捷迅五金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捷迅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捷迅五金厂负担。审 判 长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