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何石亭与刘建平、刘晚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石亭,刘建平,刘晚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何石亭,又名何世亭,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晚绸,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何石亭与被执行人刘建平、刘晚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刘建平、刘晚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何石亭借款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现因二被执行人需领取生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刘建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陆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二、解除被执行人刘晚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三、解除申请人何石亭在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四、继续冻刘建平与刘晚绸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