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缪海军与朱卫国、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海军,朱卫国,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缪海军。委托代理人韩勇军(特别授权),社区推荐。被告朱卫国。被告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法定代表人朱卫国。被告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秦家埭村。法定代表人朱卫国。原告缪海军与被告朱卫国、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海军的委托代理人韩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卫国、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海军诉称,被告朱卫国因经营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被告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朱卫国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向被告实际汇款人民币400万元整。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能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朱卫国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被告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卫国、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原告缪海军与被告朱卫国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2月26日。协议还约定了逾期利息(自借款到期的次日起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欠款金额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盖章,并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转账汇入人民币300万元。次日,原告又通过网银向被告转账汇入人民币100万元。之后,三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为索要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之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如数归还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并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故被告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其所担保的被告朱卫国的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朱卫国追偿。被告朱卫国、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缪海军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的履行向原告缪海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朱卫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39490元,由被告朱卫国、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 朱尉贤人民陪审员 张东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