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范建春与沈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春,沈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43号原告范建春。委托代理人叶振伟,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春(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沈景波(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范建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