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显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显义,王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告)张显义,男。被申请人(被告)王辉,男。申请再审人张显义与被申请人王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同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30日,张显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显义申请再审称,对原判决鉴定结论有异议,有新证据证实原鉴定结论确有错误,应予以撤销。本院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张显义共提供了六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分别是2015年10月19日证人李XX证言一份,2015年10月19日证人齐XX证言一份,2015年10月20日证人张XX证言一份,2014年3月3日借据一份,(2015)同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申请再审人张显义以三份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欲证明(2015)同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所依据的鉴定结论错误。被申请人王辉称无新的事实与理由,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显义所提交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申请人自身主观原因未在原审中提供,不构成新证据。且三位证人均系申请人的近亲属,其证明效力不足以证实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故其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担保”二字是申请人书写、“王辉”二字是被申请人书写,故申请人认为应以“王辉”二字作为鉴定事项检材,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将“担保王辉”四字作为检材,其鉴定事项已包含申请人的主张,故原审鉴定事项检材并无不当。申请人对“担保王辉”四字不是王辉书写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原审中本院已充分向申请人释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书面要求鉴定机构予以答复,但申请人未在法定程序中提出申请亦未提交书面异议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显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泽军审判员 佘庆辉审判员 隋晓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莉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