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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丽水市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与丽水市老竹镇英祥家电经营部、俞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丽水市老竹镇英祥家电经营部,俞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474号原告:丽水市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北区**幢***室。法定代表人:瞿霞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望,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老竹镇英祥家电经营部。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老竹村新华路**号。经营者:蓝柏玉。被告:俞丽女。原告丽水市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丽水市老竹镇英祥家电经营部、俞丽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7847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嘉友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老竹镇英祥家电经营部、俞丽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丽水市老竹镇英祥家电经营部的经营者蓝柏玉与被告俞丽女系夫妻关系。原、被告间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7606元的家电产品;2015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11415元的家电产品;2015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4180元的家电产品;2015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10416元的家电产品;2015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4230元的家电产品,上述货款共计人民币37847元。后被告未支付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丽水市老竹镇英祥家电经营部、俞丽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嘉友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8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丽水市老竹镇英祥家电经营部、俞丽女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市嘉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