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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4-22

案件名称

王运阳与田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阳,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王运阳。被执行人田兵。本院在执行王运阳申请执行田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潭民一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新和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赵思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海霞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