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XX与雍自金、谷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雍自金,谷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56号之一原告:XX,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元春,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雍自金,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谷梅梅,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雍自金、谷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雍自金外出,现居住地不明,无法联系,用公告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只能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因此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