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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康东梅与康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东梅,康秋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074号原告康东梅,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秋明,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康东梅与被告康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东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东梅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顺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