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康东梅与康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东梅,康秋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074号原告康东梅,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秋明,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康东梅与被告康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东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东梅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顺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