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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仲撤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金笠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金笠,胡林娜,任黛洪,廖振港,倪思城,毛玺,徐巧玲,应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仲撤字第8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二区胜隆村兆龙路北。法定代表人:单钱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春,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金笠。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胡林娜。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任黛洪。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廖振港。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倪思城。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毛玺。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徐巧玲。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应慧琴。申请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甬鄞劳仲案字(2015)第106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另行了结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撤回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赵 晖审 判 员  樊瑞娟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佳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