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包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603号原告包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王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XX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香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