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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包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603号原告包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王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XX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香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