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白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玉文申请执行白银兴旺养猪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文,白银兴旺养猪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白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文。被执行人白银兴旺养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晓晖,系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受理刘玉文申请执行白银兴旺养猪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6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