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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6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6700-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汉族,现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2728。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8081。关于林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拖欠供楼款人民币210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并按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标准支付供楼款直至2017年11月房屋供期完成时;三、被告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某向本院申请提取被执行人余某在珠海市香洲区会同股份合作公司的分红款。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余某在珠海市香洲区会同股份合作公司的分红款人民币1000元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