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易伦华与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伦华,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67号原告易伦华,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涂寨)。法定代表人留拥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伦华与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