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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7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绍群与冒俊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群,冒俊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7891号原告:陈绍群,女,汉族,1993年1月4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冒俊辉,男,汉族,1991年8月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陈绍群与冒俊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绍群自愿撤回对被告冒俊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陈绍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