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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夏进华与陈汉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进华,陈汉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夏进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凡,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汉权,男,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9919-3,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城市名人39楼。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峰,该公司员工。原告夏进华与被告陈汉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进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进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夏进华负担。审 判 长  杨礼红审 判 员  吴海燕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钰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