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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平果县兴建沙场与郑镇龙、陆锡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县兴建沙场,郑镇龙,陆锡宝,蒋倩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87号原告平果县兴建沙场,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驮湾3队。经营者潘求和,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郑镇龙,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陆锡宝,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告蒋倩云,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县兴建沙场与被告郑镇龙、陆锡宝、蒋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