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平果县兴建沙场与郑镇龙、陆锡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县兴建沙场,郑镇龙,陆锡宝,蒋倩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87号原告平果县兴建沙场,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驮湾3队。经营者潘求和,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郑镇龙,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陆锡宝,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告蒋倩云,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县兴建沙场与被告郑镇龙、陆锡宝、蒋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