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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孙×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269号原告孙×,女,1969年6月7日出生。被告杨×,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现羁押于天津市清河农场垦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默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