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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付依义与李建辉、李书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依义,李建辉,李书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27号原告付依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李建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李书建,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地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福鑫大道296号。负责人徐云忠,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付依义与被告李建辉、李书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付依义与被告李建辉、李书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张由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