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林玉芳诉罗仕昌、罗仕强、罗仕刚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罗X昌,罗X强,罗X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7号原告林XX,女性,1942年1月29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向梅,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X昌,男性,汉族,1963年7月7日,都江堰市。被告罗X强,男性,汉族,1968年6月15日,都江堰市。被告罗X刚,男性,汉族,1973年3月4日,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林XX诉罗X昌、罗X强、罗X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XX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缪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