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优艾贝(中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6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艾贝(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耿梓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术寒,男,优艾贝(中国)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杨小明,男,优艾贝(中国)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优艾贝(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