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虎与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88号原告张虎,男,1974年3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琛之,男,1984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燕,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张虎诉被告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洪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