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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小兰与郑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兰,郑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533号原告:马小兰,女,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郑达峰,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马小兰与被告郑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