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浩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刑初18号被告人刘皓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川15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页第15行: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更正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 判 长 袁小刚人民陪审员 张崇伟人民陪审员 宋学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