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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浩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刑初18号被告人刘皓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川15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页第15行: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更正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 判 长  袁小刚人民陪审员  张崇伟人民陪审员  宋学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