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17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储辉与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辉,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75-16号申请执行人:储辉,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潜山县。被执行人: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云快车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涂永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瑞城C区家居广场B区(家居馆)405号、406号、407号、408号门面房。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