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芹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号原告王芹,住敦化市。被告刘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芹诉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芹于2016年1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芹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健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