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6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诉讼,该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